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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貼:企業境外投資辦事步驟梳理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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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5年,發改委、商務部門、外匯局先後實施了新的法律法規,簡化了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與並購的審批、備案與登記程式,降低了審批許可權,這為我國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以下為海外投資的步驟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下麵為海外投資審批、備案步驟: 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發改委審批 (一)審批許可權問題 2014年5月8日實施的《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對境外投資專案分別實行核准或備案管理。 1、關於核准專案許可權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並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 2、關於備案專案許可權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除上述需核准的項目外,其它境外投資專案向發改委備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地方發改委備案。 對於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週期長、所需前期費用規模較大的,如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仲介服務費等,企業可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准或備案。 3、關於資訊報告確認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報送專案資訊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收到專案資訊報告後,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 (二)專案核准或備案流程問題 1、關於專案核准程式與時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的境外投資專案,首先由國內企業直接向地方發改委提交專案申請報告,由地方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根據《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自受理專案申請報告之日起,對於符合核准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企業。 2、關於專案備案程式與時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的專案,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專案備案申請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發改委,由地方發改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企業並說明理由。 投資主體憑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三)其他注意事項 1、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專案,國內企業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檔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檔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 2、國內企業需在核准檔和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完成相關手續,其中建設類專案核准檔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二年,其他專案核准檔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企業未能完成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以避免因專案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失效而需重新辦理。 (四)法律責任問題 1、關於專案申請報告內容失實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專案申請報告或專案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專案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備案;已經取得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撤銷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並給予警告。 2、關於未依法申請核准與備案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於未依法辦理核准或備案的專案,或未按照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專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國內企業停止專案實施,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關於未依法報送專案資訊而開展實質工作的法律責任 對於投資主體應報送專案資訊報告但未獲得資訊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於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步:商務部審批 2014年10月6日施行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簡化了行政審批,確立了"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的新型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並進一步提升了國內企業進行境外投資與並購的自主權。 (一)關於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境外投資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需實行核准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二)關於審批流程的規定 (1)備案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屬於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投資主體填寫《境外投資備案表》後,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影本分別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2)核准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屬於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准需提交申請書、《境外投資申請表》、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定、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於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三)關於審批期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商務部核准境外投資應當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准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徵求經商處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准申請後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徵求經商處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對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准決定並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四)其他注意事項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自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之日起2年內,境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准。 第三步:外匯登記 在獲得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檔之後,然後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2015年2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以下簡稱《外匯13號文》)開始實施。13號文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行政審批,改由銀行按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負責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事項,而只是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企業可自行選擇註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企業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再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帳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第四步:國資委審批或備案 如海外投資主體是國有企業的,則涉及國資委的審批或備案。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屬於企業主業的境外投資項目要報國資委備案,非主業境外投資專案須報國資委審核。同時根據《市屬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國有企業進行境外股權投資和海外並購融資跨境擔保的,應按內部決策程式審議,經所出資企業審核後,由所出資企業報市國資委審批。 來源:走出去服務港
admin: 發佈時間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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