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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险做财富杠杆
--来源于价值中国网
于永超
隨著高淨值人群對財富管理認知的漸趨成熟,財富安全、保值增值以及財富傳承,已經日益成為高淨值人群關注的重點。而人壽保險(注:本文提及的"保險"均指"人壽保險")因其在私人財富保全以及風險隔離等多方面的特殊作用,已經成為財富管理不可或缺的功能杠杆。近年來,高淨值人群投保百萬甚至千萬以上大單保額的保單都已不再稀奇。 近日某保險公司簽下的一張保額高達1.09億元的巨額壽險保單,在刷新保額記錄的同時,也體現了高淨值人群對於保險財富管理功能的進一步認可。 儘管如此,仍有人一談到保險就本能地拒絕。這除了保險市場有待進一步淨化之外,對保險認知的錯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事實上,保險的諸多法律功能和金融功能仍未被人們充分認識,更不用說用好用足。李嘉誠有言:"別人都說我很富有,擁有很多財富。其實真正屬於我個人的財富是給自己和親人買了足夠的保險。"對於高淨值人群而言,保險除了其最基本的保障功能以外,更有其法律及金融功能滿足一系列私人財富管理的需求。 首先,資產保全。 債務風險、婚變風險、私生子風險時時威脅著私人財富的安全。運用保險建立私人財富防火牆,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安全選擇。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和《保險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具有不被查封凍結、不被罰沒、不納入破產債權、作為婚內財產不被分割等特點。無論債務何來、婚姻何去,三妻四妾也好、子孫滿堂也罷,保險金永遠屬於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存在爭議的私人財產。 遺憾的是,許多人對保險單不聞不問,往往"受益人"一欄空白。這樣的後果是,一旦被保險人死亡,其人身保險金將作為遺產處理,需先用來清償被保險人的債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一來,就喪失了資產保全的功能。因此,財富家庭的"保單審計"不可或缺。 其次,安全傳承。 遺產爭議近年來大幅上升,家庭不和、親情反目演繹著富庶家族的愛恨情仇,相信這是每一個逝者都不願看到的一幕。如果生前安排保險傳承規劃,指定受益人,那麼既能避免財富被揮霍、被侵佔,又能完全如自己所願地完成財產傳承,從法律上獲得最強力的保護。不僅如此,投保人還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這樣能夠更加靈活地掌控財富,實現財富的安全、如願傳承。 再次,合理避稅。 人壽保險是屬於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這是顯見的功能。而在我國,保險更具有前瞻和實際意義的避稅功能在於可規避遺產稅。 高淨值人群利用保險規避遺產稅在海外已是普遍做法。被媒體和業界廣泛稱道的經典案例就是王永慶和蔡萬霖的鮮明對照。 臺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去世時在臺灣留下價值逾600億新台幣的巨額遺產。該筆遺產稅稅率高達50%,其繼承人須繳119億元遺產稅後才能獲得全部遺產,這在當時創下臺灣最高遺產稅紀錄。而曾經的臺灣首富蔡萬霖身故時所留下的超過1564億新台幣遺產,卻僅需繳納6億元新台幣的遺產稅。其原因即在於蔡萬霖生前購買了數十億巨額壽險保單。通過保險安排,蔡萬霖所應繳納的遺產稅大大降低,其財產得以安全傳承給子女。 我國目前尚未開徵遺產稅,但銀行實名開戶、房產稅開徵、個稅申報、物權法實施等一系列操作,已經在逐步為遺產稅的開徵進行法律和制度性鋪墊。高淨值人群應儘早利用保險手段未雨綢繆進行合理避稅。 第四,規避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購買保險的資金交付到保險公司即從個人資產中剝離,任何機構包括法院都不能以發生債務為由動用該保險。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而根據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人身保險系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受益人的權利是大於債權的。因此,一旦出現債務爭議,個人資產被抵債、沒收和查封後,保險依然能繼續生效,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以保險利益來償還債務。這樣,債務人可以通過保險為自己和家人留下一大筆財富。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只有明確指定了受益人,才能達到上述規避債務的目的。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沒有指定受益人、指定不明、受益人死亡或者只在保險單受益人欄內記載"法定"的,當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就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就需要將保險金先用於償還債務人生前債務。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保險都有避債功能,比如分紅險的紅利部分,其基於理財功能而與真正基於保障功能的資金有本質區別,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被法院裁判用於抵債的可能。 第五,低成本融資。 許多人持有大額保單,但卻不知道保單還可以用於質押而向保險公司和銀行申請貸款。以保單質押向保險公司貸款,辦理手續簡單,到款速度快,利率也低於銀行貸款利率。保單抵押貸款的貸款額度一般為保單現金價值的80%,可獲得最多6個月期限的貸款,從而能夠滿足短期資金需求。只要按時還款、正常繳費,完全不會影響原有保單的任何保險功能和保單利益。而若在保單質押貸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會按照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只是在最後理賠金額上扣減其貸款額。這在法律上既保障了保險利益又獲得了融通資金的便利。當然,並不是所有的保單都可以用於質押貸款,比如除了保單類型限制以外,已經發生保費豁免的保單也不能辦理保單質押貸款。相對而言,憑藉保單向銀行申請保單質押貸款的,在審查、退保等方面會存在一些限制。但仍然不失為一個值得啟用的融資工具。 尤為重要的是,運用保險融資還可以衍生"危機救助""起死回生"的功能。前面我們提到,貨幣、不動產、股票等資產隨時都可以被查封凍結,甚至被強制執行。而保險獨有隔離這些法律措施的功能,使得權利人可以在"山窮水盡"之際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以獲得"浴火重生"的機會。 前述種種保險功能,使我們看到了保險作為財富杠杆的神奇魅力。但任何工具都不是萬能的,作為法律人,需要在這裏特別提示的是:儘管保險具有避稅、避債、避風險的諸多效能,但並不是所有的險種都具有同樣的功能。而尤為重要的是,如果投保資金系違法所得、非法轉移財產逃債、洗錢、涉及刑事犯罪等等,那麼,法院仍可以依法對此進行凍結、扣押、查封和追繳,甚至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admin: 發佈時間 :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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