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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低估的企業家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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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家低估刑事風險 1. 重民事風險輕刑事風險 目前企業的法律顧問和法務部門,更多關注的是諸如智慧財產權等民商事法律風險,對刑事的法律風險往往疏於防範。 2. 以為對GDP貢獻較大就不會秋後算帳 一些地方政府追求GDP,企業只要對地區經濟發展有貢獻,有點違規行為地方政府有時會睜隻眼閉隻眼。企業家以為只要對GDP貢獻大,當地政府不干預,幹什麼都沒有問題。很多企業家不懂法律,也沒有法律意識,其實他們的許多行為是有刑事風險的。 3. 用錢可以免災? 改革開放初期,制度處在"摸著石頭過河"階段,人們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一些膽大的人靠猛打猛衝闖出一條"血路"。但是隨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模糊地帶越來越少,一些過去的"潛規則"正面臨風險。過去的做法,現在就有可能是違法甚至犯罪了。一些企業家以為有事可以"用錢消災",但往往現在行不通了。 二、企業家最易犯的十大高風險罪名 1、賄賂 受賄類犯罪是企業家犯罪適用頻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國企企業家犯罪最為常見的罪名。當民營發展到一定階段,所有權與管理權出現分離時,民企高管的受賄現象也開始顯現。 2、非法集資類犯罪 銀行貸款政策不利於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合法融資管道狹窄,資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續低迷、房市調控、CPI高位運行、銀行存款負利率等因素疊加,致使民間資本保值壓力增大,急需投資管道。在民間資本市場供需兩旺,而相關疏導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況下,非法集資類犯罪高發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資產類犯罪 無論國企還是民企,嚴格的財務及資產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實上,民企發展必然經歷"個體戶"向現代公司的轉型,作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須向社會獨立承擔責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質,上市公司在這一點上表現尤為明顯。發生在民企的職務侵佔犯罪,特別是民企老闆、投資人的職務侵佔犯罪將會成為值得關注的刑事法律風險點。 4、欺詐類犯罪 欺詐類犯罪是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中發生率最高的犯罪類型。企業家犯罪作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現為圍繞經濟利益"智取"而非"力奪"。欺詐類犯罪居多,符合該領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規律。由此,防欺詐也成為商戰中的要務。 5、挪用類犯罪 挪用類犯罪的查處率通常低於貪污、職務侵佔等侵吞資產類犯罪的查處率,相當比例的挪用行為因事後歸還而未被發現或追究。然在充滿商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流轉而非簡單的持有、佔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資金周轉就有可能帶來巨額利潤,資金的使用權在相當程度上比資金的所有權更有價值。高收益和相對較低的被查處風險,使得挪用類犯罪無論在國企還是在民企中都較為常見。 6、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民營企業作為經營性經濟實體,有固定的員工,有組織結構,有一定經濟實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業影響,並且在現行體制下難免與有關公職人員有些關係。如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又出現某些持續性的違法行為,在認定標準又掌握不夠嚴格的情形下,該企業從形式上看,就較容易齊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涉黑犯罪構成的這一主體特徵,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關立法的科學性值得進一步審視。 7、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有的犯罪企業家為牟取巨額非法利益,專門聘請開票人員、財務人員,利用偽造的海關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對外承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涉及虛開金額數動輒上億,造成數以千萬計的國家稅款損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呈現專業化、企業化、規模化趨勢。 8、出資類犯罪 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在設立之初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或在公司設立後抽逃出資實踐中並非少見。 9、重大責任事故罪 工程品質問題、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安全生產問題無小事。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往往導致群死群傷,不僅涉案企業家自身會因此終結,一個企業也可能就此倒閉。強化安全意識,加大在預防責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應成為企業和企業家節制非理性追逐利潤心理的基本理念與行為導向。 10、濫用職權類犯罪 濫用職權的罪名以往更多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企業家似乎無緣。但隨著刑法的完善以及嚴肅執法,國有公司、企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針對企業家的濫用職權類罪名條款,也開始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效力,這就要求企業家在經營過程中更為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三、企業家10大犯罪風險點 企業家犯罪的高風險點,無論在企業家角度還是社會角度都值得高度關注。根據企業家犯罪統計資料,245個企業家犯罪案例中有203件能夠識別出具體的刑事風險點。這些刑事風險點分佈於企業運行的各個環節,其中排名前十的刑事風險環節如下: 1、財務管理 無論對於國企還是民企,財務管理環節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風險點,這直接導致貪污、職務侵佔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資金犯罪的高發。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對於國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務。 2、企業融資 前不久發生的曾成傑案,凸顯了現如今民營企業的融資困境,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以及騙取貸款犯罪由此引發。另一方面,融資領域罪案高發,尤其是非法集資類案件高發,也反映出民間資本急需投資出口、民間融資借貸市場亟待疏導規範的現實。 3、貿易 正所謂商場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即便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業,在貿易往來中也可能不守信用甚而實施詐騙犯罪。這其中不乏在一定地域、行業內"聲名顯赫"、很有"實力"的大公司。因而,在貿易往來中嚴格依正常商業流程謹慎行事,冷靜面對各種商業機會,是防範此類犯罪的關鍵。 4、招投標 在招投標過程中,更多居於招標一方的國企老總、高管實施了受賄犯罪,而更多為中標而參與串標、圍標的民企老總則實施了行賄犯罪,雙方在整體上形成某種物件分佈(少部分案件例外)。實踐證明,實行招投標並不意味著可以杜絕該領域的權錢交易,招投標的具體規則與流程還需繼續改進。 5、產品品質 2012年度產品品質類犯罪案件更多發生在食品及藥品安全領域。這反映出執法、司法機關對民生問題的關注日益強化,企業家應用"以人為本"的意識節制"唯利潤主義"的慣性,對涉及民眾生命、身體健康以及環境安全的刑事風險加倍防範。 6、工程發包承攬 受《招投標法》的限制,發生在工程直接發包、分包環節的權錢交易數額相對較小,但該環節仍是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犯罪的薄弱環節。同時,發生在這一環節的腐敗犯罪,往往會因對沖賄賂成本而降低工程品質,這為日後發生工程品質事故埋下了伏筆。建築工程發包、分包環節的透明化,亟待進一步強化。 7、人事任用 國有企業在權力結構上與政府部門類似,官場潛規則在國企同樣有效,國企也存在"吏治腐敗"問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權力勾兌"極少發生。國企改革任重道遠 8、證券交易 近年來股票市場低迷,股民怨聲載道,主管部門加大了打擊內幕交易等證券犯罪的力度。從案件查辦過程看,該類犯罪雖具有一定隱蔽性,但只要線索浮現,查證並不困難。對於監管部門,應時刻監控股票異動等異常情況;對於內幕資訊知悉者,則應始終堅守職業道德的底線。 9、物資採購 物資採購從計劃經濟時代起,就一直是企業運營過程中一個較為重要的貪腐風險點。與政府採購不太一樣,企業物資,尤其是某些特殊生產設備異質性較強,實行公開招標、比價難度較大,這就為企業老總和高管們收受回扣創造了空間。"陽光化"採購,是防範此類犯罪的必由之路。 10、安全生產 民企相對于國企,更加重視成本控制以增強市場競爭力。但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則是民營企業的一大軟肋。一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企業家本人的刑事風險也由此引爆。 1800年首次提出"企業家"概念的法國經濟學家讓?巴蒂斯特相信:正是企業家使經濟資源的效率得以提高。由此,企業家犯罪不僅僅意味著其個人所累積的企業家技能反向作用的發揮,還預示著對社會和經濟體健康運行的深度危害。 就企業家犯罪而言,固然存在著無節制地追求利益的非理性傾向和法律意識淡漠等個體性原因,但就犯罪規律而言,企業家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樣,決定其存在狀況和變化趨勢的最基本和最重要因素,始終是企業家置身于其中的社會環境。 在不忽視企業家犯罪的個體性因素的同時,更加正視並客觀分析影響企業家犯罪的環境因素,既是有效預防企業家犯罪的基礎所在,也是藉以明確社會改革方向與路徑,不斷推進市場經濟法治化進程和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
admin: 發佈時間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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